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院政[2017] 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遵循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含专升本)、专科生和民族预科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类别及期限如下: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学校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因受他人威迫或诱骗而违纪但能够主动配合查处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分加重: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迫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但拒不赔偿者;
(九)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受处分者;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参评资格。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应建档,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网络)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侵犯他人权利和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谣惑众、制造事端,及煽动静坐、罢课、罢餐等,影响正常的社会和学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下载、观看、传播含有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资料、音频等信息,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在校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及穿戴、佩戴带有极端宗教色彩的服饰、标志,经屡次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及以上刑罚者,或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等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或冒领他人邮件、汇款、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的,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及作伪证、提供凶器,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2、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
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不支付受害人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聚众赌博,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及其它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消防或交通、视频监控设施,广播电视或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学校图书,图书馆或教室、宿舍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集体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各类信息,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或集体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系统,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集体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宿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他人留宿异性不劝阻不举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酒精炉、吸烟、使用蜡烛、燃烧物品等造成一般火险者,给予记过处分,形成火灾并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酗酒、劝他人酗酒、哄闹、砸酒瓶、隔窗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就寝后大声喧哗、打闹或播放音响等设备,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和恶意欠缴学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撤销已获得的荣誉、追缴奖(助)学金;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递、邮件(含电子邮件)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收看、收听、传播、隐匿淫秽物品、音频或非法宣传品,浏览非法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沾染毒品并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私藏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参与非法商业活动、传销或诱导他人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品行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私分、挪用、挥霍团费、班费等集体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漫骂或威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及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虚报、冒领、冒用各种证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财物或其他个人目的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达个人目的有私刻、伪造印章,涂改、伪造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名、各类荣誉证书、证明材料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教学单位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视听、文字等资料;
(二)证人或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当事人的陈述
(五)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六)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七)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八)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九)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十)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十一)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三十四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调查、研究,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根据处分程度、类型的不同报送相应行政单位复核。属于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属学习考勤、违反考试纪律、作弊、学术不端的,报教务科研处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属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问题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后,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做出决定,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由学校发文。
(三)记过及以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学生交代材料、旁证材料及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材料,分报相关部门复核,学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 对涉及安全稳定类的跨教学单位违纪学生的处理,由保卫处会同有关教学单位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其他类跨教学单位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教学单位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至复核部门;
(六)在做出违纪处分决定前,要下发“拟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享有申诉和辩解的权利,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等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申辩;
(七) 教学单位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教务科研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复核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教学单位复议。
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要求申诉时,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对违纪学生进行监督改正、跟踪教育,认真填写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
第三十七条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记过以下处分决定在教学单位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第三十八条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的,由教学单位负责将情况分别报送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违纪学生是共青团员的,报送至校团委。
第三十九条处分决定书应当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由本人签字确认,拒签者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章 解除程序
第四十条解除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前,教学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
(三)年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第四十一条解除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前,除提交第四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权和程序:
(一)解除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者,由所在教学单位核实后审批解除,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解除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受处分原因分别送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保卫处核实后,学校审批。
第四十三条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处分期间又违纪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院政【2011】4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