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院政〔2022〕112号)
2.黄河科技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院政〔2022〕110号)
3.黄河科技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办法(院政〔2021〕116号)
4.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院政〔2017〕129号)
5.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休、复学管理办法(院政〔2022〕111号)
6.黄河科技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院政[2021] 117号)
7.黄河科技学院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院政[2017]124号)
8.黄河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留级处理办法
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院政〔2022〕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2017]1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不注册学籍。
第五条新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相关要求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缴纳学费,凭缴费凭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内未办理任何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的考核方式方法按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学生学习态度、作业、测验、课堂问答等内容。期末考核主要通过笔试、口试、实践操作、论文、大作业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不同的比例计入总评成绩。其记分方式可采用百分制、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方式记录成绩。
第十一条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二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请假和缓考手续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科研处备案。
凡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备注“缺考”字样,且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登录成绩。学生对成绩有疑议,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院提出成绩查询书面申请,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重修制,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学生操行量化评定办法进行,采取个人小结、班级评议、院系监督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应改修相近的体育保健类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黄河科技学院本科生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科研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黄河科技学院创新创业选修课程学分转换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核(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申请对该课程重修(或补考)。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一个学年学习结束后,所修读本专业课程中的必修课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不超过15学分者,自动升入到高一年级学习;但所修读课程中的必修课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0至15学分者,进行学业预警,于每学期初实施。
学生在一个学年学习结束后,所修读本专业课程中的必修课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者,在新学年开学时,不能升入高一年级学习,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有权停止授予或撤销其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从录取专业转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者;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历层次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已调整过一次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含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在内,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时限为学制的两倍,五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时限为十年,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时限为八年,专科在校最长时限为六年,专升本在校最长时限为四年。因创业而休学的学生,可根据需要,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2次。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不计入最长学习时段。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离校二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证书办理完毕后,学校按照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参加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或辅修专业)学习的,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可授予双学位证书(或辅修证书)。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或其他类型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黄河科技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院政〔2017〕134号)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
院政〔2022〕110号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原则上应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若两周后仍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为做好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
第一条新生因应征入伍、个人特殊情况、患病等原因不能办理入学手续,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条学校认为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多为2年。
第二章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流程
第四条应征入伍人员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流程
(1)应征入伍新生到入伍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进行填写。
(2)县( 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表格邮寄或者送至学校,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学生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五条因自身原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流程
(1)新生应当在规定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原因。
(2)新生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工作处审批通过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六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的待遇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于10月30日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将学生学籍状态标注为“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情况在学生档案中如实反映,客观登记。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章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取得学籍的办法
第十条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退役后2年内新生入学期间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因事、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当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二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黄河科技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试行)》(院政[2017] 127号)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办法
院政[2021]116号
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招生办公室、纪委监察室、附属医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教学单位分党委书记为成员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并成立联合工作专班,负责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建立“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工作对象
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普招新生。
第四条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并报到入学的学生,及往年因患病等原因未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学生。
第三章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第五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核时间为新生报到及入学教育期间。
第六条学校建立审查人员、教学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四级审签”工作机制。
第七条现场核查。新生报到入学时,教学单位对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以及考生纸质档案、录取数据等逐一核查。
第八条人像比对。现场采集新生照片,并将其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利用“人像识别”“人证识别”“人像比对”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逐一进行严格比对。
第九条照片张贴。各教学单位在教学楼大厅、新生所在宿舍楼大厅以及新生本人住宿房间内张贴高考电子照片,并公布河南省教育厅及学校的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四章录取资格复查
第十条学校在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第十一条信息复核。各教学单位组织新生及时填写《新生入学情况登记表》《学生小档案》《学籍卡》,并与其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等栏目进行对照检查,同时将考生入场照片、高考答卷笔迹图像等与学生本人及入学后填写材料的笔迹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文化和专业科目复测。教务科研处组织报到新生进行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艺术类和体育专业或者艺术、体育特长生进行专业测试,并作出相应的分析及是否符合的结论。
第十三条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等审查。招生办公室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通过享受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新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并做出是否符合加分政策的结论。
第十四条身心健康复查。附属医院对报到新生进行全面的身体健康复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要求、是否有传染性疾病等,能否保证在校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十五条教学单位和学生工作处要对专升本学生的前置学历进行复查。
第五章结果及应用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合格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提供给学生本人查询。
第十六条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将及时、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形的,确定为审查不合格,不注册学籍;录取资格复查中发现有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以及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取消学籍。情况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复查结果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黄河科技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试行)》(院政〔2017〕128号)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院政[2017] 129号
为规范转专业工作,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2017] 115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转专业原则
第一条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转出、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合规、尊重个性、服务成才”的原则开展转专业工作。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在学生一年级上学期结束后进行,允许转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条学校省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按计划数与实际在校生数的缺额,择优选取部分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临床医学等实验实训条件要求严格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控制转专业。
第四条学校设置全额奖学金的专业,不接收学生转入。凡转出者,应补缴学费。
第五条不允许跨校区调整专业。
第六条转专业工作每学期开展1次,学生应在正式上课前1周提出申请。
第二章转专业条件
第七条学生申请从录取专业转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者;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允许优先调整专业。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整专业:
1、跨学历层次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已调整过一次专业的。
第三章转专业流程
第九条学生申请。学生向原专业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专业理由并提交转专业审批表。
第十条教学单位审查。转出、转入学院依据转专业条件审查学生转专业材料并签署意见,由转入学院汇总,在正式开学前2天内报送学校审核。
第十一条学校审核。学校依据转专业条件审核学生转专业资料,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转出、转入学院。
第十二条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初步确定后,学校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学生持转专业审批表到转入学院入班上课。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从录取专业转出前,应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
第四章转专业后的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照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其原有课程成绩符合新专业要求的,经报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其在新专业的所缺课程,可随下一年级重修,学校不再集中安排。
第十六条转专业学生需按照新专业完成课程学习,其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与其他学生相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原《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院学[2015]10号)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休、复学管理办法
院政〔2022〕111号
为规范普通本专科学生休、复学工作,严格学籍学历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2017] 115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休、复学原则
第一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病、因事可以休学,含休学在内,五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十年,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专升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
第二条在尊重学生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合规、条件一致”的原则进行休、复学管理工作,学生在校完成学业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
第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休、复学条件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五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复学:
(一)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经治疗康复可以继续在校就读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期满退役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休学期满的。
第三章休、复学办理流程
第六条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休、复学申请,详细说明休、复学原因并提交休、复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
休学学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等材料;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休学者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因事、出国留学需休学者需将休学理由描述清楚。
休学期满复学学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学生,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身心康复证明材料(因心理疾病休学的学生,还需到学校心理教育教育中心进行心理测试);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学生,需出具退役证明材料;因事、出国留学等其他原因休学学生,需将复学理由描述清楚。
第七条教学单位审核。教学单位审核学生休、复学申请条件及证明材料,重点审核复学申请材料是否与休学理由一致,是否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复学条件。
第八条学校核准。学校依据第五条休、复学条件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九条学籍异动处理。学生工作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标注“休学、复学”信息,并将休、复学学生信息转至财务处、教务科研处等部门。
第十条学生持审批后的休、复学申请表到学院办理离校或者入班手续。
第四章休、复学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二条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段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因创业而休学的学生,可根据需要,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为复学学生注册学籍,享受复学后相应年级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中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复学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享受学费代偿等待遇。
第五章休、复学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休学学生离校后,不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但学校保留其原有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到相应年级办理入班手续后,应按照现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其原有课程成绩符合现年级要求的,经报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其在原年级所缺课程,须随现年级重修。
第十八条复学学生需按照现年级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其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与复学后所在班级学生相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休、复学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7] 125号)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
院政[2021] 117号
为加强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的针对性,规范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2017〕115号)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部)院(部)长为成员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
各教学单位成立以院(部)长和分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部)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组织实施。
第二条毕业资格审查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本学院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教务科研处负责复审,学生工作处负责为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办理、发放毕业证书并进行学历信息注册。
第二章审查对象及时间
第三条毕业资格审查对象为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且具有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本科、专升本、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毕业资格审查时间为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五条学籍信息审查。学生工作处、各教学单位共同核对学生基本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是否依法依规取得学籍。学校按要求为毕业生采集学历电子注册照片后,要将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人像比对不一致的,要逐一进行身份复核。
第六条品德审查。各教学单位逐一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否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心理素质。学生工作处将受处分学生信息(含已解除处分学生)汇总并抄送教务科研处。
第七条学业成绩审查。教务科研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预计毕业生名单,组织各教学单位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业成绩进行审查,客观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各科目成绩、学分获得情况,审查学生成绩、学分是否符合毕业条件。
第四章审查结果运用
第八条教务科研处根据学籍信息、品德、学业成绩审查结论,确定毕业生毕业或者结业结论,将审核结果抄送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按相应结论制作毕业生数据库,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办理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发放,每年的7月1日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信息注册,7月1日之后对外查询。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黄河科技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试行)》(院政[2017] 130号)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院政[2017]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含本科、预科、专升本、专科、研究生等)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是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校将学信网考生录取数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的依据。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不注册学籍;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
学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跨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
第九条 学籍注册后,学校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学籍状态。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十条 学生在学籍查询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生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复核后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根据学生报到注册情况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的标注。
第十三条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四章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在学生离校前发给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七条 学校只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第十八条 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学校完整填报学历注册信息,信息不完整或者未采集毕业照片的不提供网上查询。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核查学生录取信息、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且由于学校工作失误造成的,学校核查学生录取信息及身份信息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五章 查询及认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和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可在省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认证。认证服务以申请人自愿原则进行。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由专人操作,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予以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或其它高等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黄河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留级处理办法
为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风建设,根据《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院政[2017] 134号)相关规定,现就留级学生处理程序做如下说明:
一、留级对象
1.根据《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院政[2017] 134号)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在一个学年学习结束后,所修读本专业课程中的必修课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者。
2.自愿申请留级者。
二、留级处理程序
(一)达到留级条件者
1.每学年开学第四周,学生所在学院将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并对其学籍处理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学院拟定留级名单及留入班级,并报送教务科研处。
3.教务科研处复核学业成绩、学分,及学院处理结果。
4.学生工作处根据复核情况对学生学籍状态进行标注,及时做好学籍异动,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学院通知学生到指定班级学习。
(二)自愿申请留级者
1.学生本人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初审。
3.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根据审批结果对学生学籍状态进行标注,及时做好学籍异动,并向教务处科研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学院通知学生学生根据异动结果,到指定班级学习。
附件:黄河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留级申请表
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