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黄河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院政〔2024〕193号)
2.黄河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院政〔2024〕135号)
3.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院政〔2024〕190号)
4.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实施细则 (院政〔2024〕191号)
5.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院政〔2024〕194号)
6.黄河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院政〔2018〕229号)
7.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院政〔2024〕192号)
黄河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院政〔2024〕1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部(委)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构建“ 以助学为目标, 以精准为原则,以育人为根本 ”的资助工作体系,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 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强化资助育人理念,坚持资助育人导向。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在资助工作的宣传、评审、发放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评选标准,恪守评审程序,确保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在校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中定义范畴进行界 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该中心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及学校学生工作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建设,负责落实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修订,各类资助评定及终审工作,确保各项资助育人政策精准实施。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面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和需求,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完成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的具体评选、认定、材料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资助育人活动等。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民主评议和院部评审的程序认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其家庭经济基本情况,结合郑州市物价水平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有关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2.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3.“脱贫家庭学生 ”子女;
4.风险未消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子女;
5.父母双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7.五保户;
8.重度残疾学生;
9.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10.其他无任何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中度或轻度残疾学生;
2.农村或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 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5.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 济困难;
3.因父母年迈、残疾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低下;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国家奖助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具体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
(四)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可向 国家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 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偿代偿。资助期限为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 过16000元。
(六)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九条社会奖助项目
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 慧杰圆梦计划 ” “王好君爱心助学金 ”“魏治功助贫助优基金 ”“安图前进奖学 金 ”等项目,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或爱心人士捐赠,奖优助困, 促进学生全方面成长,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为学生求知之路保驾 护航。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捐助,依据具体捐助方案实施。
第十条学校奖助项目
学校奖助项目是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 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就业补助金、励志成 才大学生、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 绿色通道等校内资助项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每人奖励5000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的0.5%评定;一等奖学金每人奖励2000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的3.5%评定;二等奖学金每人奖励1000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的8%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奖励500元/学年, 按学生总人数的13%评定。
(二)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新创业竞赛、自主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按条件评定。
(三)就业补助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缓解求职过程中的经济压力,降低求职成本,提高求职成功率,助力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资助标准为每生600元。
(四)励志成才大学生。为树立优秀贫困大学生典型,挖掘先进,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勇于克服困难,乐观面对生活,积极投入学习而设立的一项专项奖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五)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陷入极度困境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或物资,具体的补助数额将根据学生所面临困难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六)学费减免。为孤儿学生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减免。
(七)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寒暑假原则上没有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计酬标准为15元/小时。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以下三类:
1.学工(行政事务)助理:由各院(部)、职能处室、学生 工作部门提供,学工(行政事务)助理主要协助相关部门或辅导 员完成日常行政、学生事务、宿舍管理、心理咨询等学生服务管
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2.教学助理: 由各教学单位提供,教学助理可协助公共课、 工作量大的专业基础课(超过(含)100人大班课)教 师的作 业批改、一般答疑、课程教学准备及研讨式教学、项目化教学、 案例教学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 导课程设计等工作。
3.科研助理:由各院(部)、科研机构导师和相关课题组提 供,科研助理主要协助相关课题组负责人或导师完成与本专业相 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 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 及翻译等辅助性任务。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课题负责人的要 求确定。
(八)绿色通道。为确保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绿色通 道 ”,被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新生经学校核定后可 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九)其他形式的校内资助项目。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无处分;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习目标明确,自我管理、自我服 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意识强;
4.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活动,无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现象。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按专 业或年级排名,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学 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则必须在道 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操行分数不低于80分。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 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按专业或年级排名,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 名均位于前25%(含25%),操行分数不低于80分。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上学年操行评定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大一新生不做要求)。根据国家政策要求, 做好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延续,确保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继续享受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
4.优秀学生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90分,单科成绩≧85分; 或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单科课程学分绩点≧3.5,可评 定为特等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85分,单科成绩≧76分;或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单科课程学分绩点≧2.6,可评定 为一等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80分,单科成绩≧70分;或学 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单科课程学分绩点≧2.0,可评定为 二等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76分,单科成绩≧65分;或学年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6,单科课程学分绩点≧1.5,可评定为三 等奖学金。同时,操行分数不低于80分。
5.创新奖学金。申请者需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科研创新能 力,在专利发明、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论文发表、学科竞赛、创 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或技术革新 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创业奖学金。申请者需独立或合伙创办公司满一年(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法人更改也须满一年),公司主要运 营地在河南,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备较 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效益,在企业经营业绩、市场竞争力、创新 技术发展、吸纳就业、社会贡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7.励志成才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上学年操行评定成绩平 均分在80分(含)以上,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均列年级专业 的前10%;每学期均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及以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家庭经济困难,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学习认真,积极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申请条件
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可申请基层 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 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申请条件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但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或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学生因突发情况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其在学校的基本学习和生活,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金额的困难补助,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三)有奢侈消费、超前消费行为者;
(四)伪造虚假申请材料者。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
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品行端正,踏实认真,有责任感和进取心。
(三)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四)能顺利完成学业及培养要求,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在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的基础上,各项工作开展前期,校资助中心以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将下发具体通知,明确评选时间、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学生知晓。
第六章 评审流程
第十八条各类奖助金评审流
(一)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二)班级推荐。以班级为单位,针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对照申请条件遴选出候选对象,名单汇总后报送院部评定小组审核。
(三)院部审核。院部评定小组根据学校对各班级申报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将初审人员名单在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
(四)学校复核。校资助中心汇总各院部报送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组织进一步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 无异议后,下发表彰文件。
(五)资金发放。各类奖助学金由财务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领导审批后直接划拨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流程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部分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 学生证等复印件、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
单页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登录“ 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 在线服务系统 ”注册信息并提交贷款申请,导出《国家开发银行 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提交院部审核。
2.院部审核。各院部根据贷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开发银行高 校助学贷款申请表》、身份证、学生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 关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要求认真核对贷款学生基本 信息,要确保学生姓名(要与身份证和学籍姓名保持一致)、身 份证号、班级、学制、家庭地址(精确到村组或街道楼栋门牌号) 等信息的准确性,确保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贷款学 生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数据导入。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数据导入助学 贷款业务系统,汇总并提交校资助中心审批。
4.学校审批。校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 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提交河南省学生资 助中心。
5.签订合同。校资助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 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部发放借款合同,由各院部组织贷款 学生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流程
(一)学生申请。退役士兵包含退役复学和退役入学两类学生,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 下简称《申请表Ⅱ》),需同时提供退役证、复学申请表(退役入学学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等复印件各1份。
(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学生受助资格情况,并在《申请表Ⅱ》加盖公章。
(三)财务处审查。学校财务处审查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并在《申请表Ⅱ》加盖公章。
(四)审核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汇总本年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情况,并按要求分别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上级批复。上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并下拨资助资金。
(六)资金发放。学校收到上级学生资助中心拨付的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金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划入退役士兵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流程
(一)学生申请。应征入伍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以下简称《申请表 Ⅰ 》),需同时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 件1份。
(二)财务处审查。学校财务处审查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并在《申请表Ⅰ 》加盖公章。
(三)校资助中心审查。校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查、填写资助金额,并在《申请表Ⅰ 》加盖公章。
(四)批准入伍地审查。学生将《申请表Ⅰ 》交至入伍批准 地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征兵办公室对《申请表 Ⅰ 》 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五)审核并上报。学生将《申请表Ⅰ 》原件和《入伍通知 书》复印件,交送至校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对学生应征入伍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分别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及全国 学生资助中心。
(六)上级批复。上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并下拨资助资金。
(七)资金发放。学校收到上级学生资助中心拨付的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划入应征入伍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流程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集中开展评 审。
(一)通知发布。学校每学年秋季学期发布奖学金评定通知。
(二)学生申请。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进行申请。
(三)院部评审。各教学单位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及审核。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 日,若无异议,报送学校审核。
(四)学校审核及公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奖
学金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发 布表彰文件。
(六)资金发放。发放明细待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奖励资金划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励志成才大学生评审流程
(一)每年11月初,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院部提出申 请。
(二)班级推荐。以班级为单位,针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对照申请条件遴选出候选对象,并组织学生填报《黄河科技学院励志成才大学生申请审批表》,名单汇总后报送院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院部评审。院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申报的候选对象进行评审,并将拟受助学生报送校资助中心。
(四)学校复审。校资助中心汇总各院部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组织进一步评审,评选出拟获奖学生,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 议后,发布表彰文件。
(五)资金发放。发放明细待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奖励资金划入获奖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岗位设置流程
1.固定岗位:各单位设立固定学生助理岗位时,需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将岗位需求(如:固定岗位数、岗位职责、岗位 监督等情况)报学生中心,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学生助理固定 岗位;
2.临时岗位:各单位设立临时学生助理岗位时,需根据工作 实际,将临时设岗需求申请报学生中心,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 学生助理临时岗位。
(二)学生申请
学生中心每年定期审定并公布学生助理岗位设置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学生助理申请表》,向设岗单位申请相应岗位。
(三)单位选聘
各设岗单位审核和考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通过考查的学生签署聘用意见,报学生中心备案,其中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的聘用意见还应分别报相应教育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备案。
(四)岗位管理
1.学工(行政事务)助理在上岗之前由设岗单位和学生中心 进行岗前培训。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者,设岗单位可在学校当年分 配的名额内续聘,并将续聘结果报学生中心备案。
2.教学助理在上岗之前由教务部门和任课教师集中进行岗 前培训,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设岗单位
应建立健全教学助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者,用人单位可在学校当年分配的名额内续聘,并将续聘结果报学生中心、教育教学中心备案。
3.科研助理在聘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科研工作,由聘用教师 按学期进行考核。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者,根据聘用教师科研工作 需要可以续聘。设岗单位汇总考核和续聘结果,报学生中心、科 技发展部备案。
4.从事学生助理工作的学生在聘期结束前一周内,应分别 填写《学生助理工作考核表》,设岗单位填写《学生助理岗位考 核汇总表》,由设岗单位统一报学生中心备案,其中担任教学助 理和科研助理的学生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还需分别报教育教学中 心、科技发展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如因上级文件调整,应依照最新发布的政策与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院政〔2018〕216号) 自动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院政〔2024〕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育具有坚定理想信念、高尚道德品质、扎实专业基础、广博知识体系、深厚人文素养、健康身心素质、强烈创新意识和卓越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在籍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工作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全校师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标准及比例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
第五条特等奖学金每人奖励5000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 的0.5%评定。
一等奖学金每人奖励2000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的3.5%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奖励1000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的8%评 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奖励500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的13%评 定。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六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规校纪;热爱劳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操行分数每学期均不低于80分。
第七条学习目标明确,学业规划清晰,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一学年(含两个学期)教学计划内的所有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等)达到如下要求:
(一)申请评定特等奖学金基本条件:学年平均成绩>90分, 单科成绩≥85分;或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单科课程学分 绩点≥3.5。
(二)申请评定一等奖学金基本条件:学年平均成绩>85分, 单科成绩≥76分;或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单科课程学分 绩点≥2.6。
(三)申请评定二等奖学金基本条件:学年平均成绩>80分, 单科成绩≥70分;或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单科课程学分 绩点≥2.0。
(四)申请评定三等奖学金基本条件:学年平均成绩>76分, 单科成绩≥65分;或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6,单科课程学分 绩点≥1.5。
第八条参评课程及成绩要求
(一)对于非参评学年的课程,若学生存在课程免修或重修的情况,其申请奖学金时,该课程将不被纳入评审范畴。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其辅修课程成绩不作为奖学金评审依据。有课程补考记录的学生,无论是因课程缓考还是成绩不及格造成的补考,均不具备参评奖学金的资格。
(二)以二级制记载的课程成绩:成绩需达到“合格 ”标准, 方具备参评资格,二级制方式计算的成绩不再换算成分数,只做 参评资格的依据。
(三)以五级制记载的课程成绩:优秀以95分计算、 良好 以85分计算、 中等以75分计算、及格以65分计算、不及格无 参评资格。
第九条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采用操行评定成绩与学年平均成绩加权处理的方式进行评定,操行评定成绩占比为30%, 学年平均成绩占比为70%,据此进行排名。若该等级参评人数超 过应评定人数,则根据排名顺序,自动降至下一等级,以此类推。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在校期间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等,以及受过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不得参评。
(二)参评成绩存在缺考、不及格、不合格等情况,不得参评。
(三)故意拖欠学费或其它费用者,不得参评。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与组织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10月份集中开展评审。学校 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 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及终审工作。
设立奖学金评定办公室(设在学生中心),主要负责奖学金的评选、审核、表彰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通知发布。学校每学年秋季学期发布奖学金评定通知。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教学单位评审。各教学单位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及审核。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送学校审核。
第十六条学校审核及公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奖学金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发布 表彰文件。
第十七条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初 评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 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教学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 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 日 内 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综合调查后确定终审意见,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单位。 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经批准获得奖学金后,若发现在任一环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学生本人的责任,并追回所得奖金与证书。
第十九条在获批奖学金后而未领取前,学生如有违纪行为发生,则停止奖金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条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院政〔2011〕38号) 自动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院政〔2024〕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 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 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精神,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 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 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 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 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 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 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 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 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 金总名额,结合各院部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至院 部。
2.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 请表》相关奖励材料及个人事迹材料等,由院部评审工作领导小 组进行初审,对于初审合格的学生推荐至学校进行复审。
3.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各院部推荐的国家奖学金人选进 行复审,对于复审合格的学生学校组织开展现场答辩会,学校国 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确定获奖学生名 单。
4.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的获奖学生名 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5.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 河南省教育厅。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 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是国家奖学金申报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部应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个人事迹的撰写工作,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准确、详实、生动、具有感染力的撰写个人事迹材料。
第十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院部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要进一步挖掘和树立先进典型,要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二条在评审及受奖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奖资格,停发或追回受奖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院政〔2024〕1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
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 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 项 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精神,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5%(含25%)的学生,无任何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可 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 批表》。
(二)各院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在院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院部将推荐名单及学生申请审批 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 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九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 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 案,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做到坚持物质帮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
第十一条在评审及受奖助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奖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受奖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者。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励 志奖学金评选办法》(院政〔2012〕85号) 同时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院政〔2024〕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 目 管理办法》 的通知(豫教财 〔2023〕171号)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我校具体 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 、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 酗酒) 及高消费现象(如添置高档生活 、娱乐用品及高档通 讯工具等);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困难。
第五条聚焦特殊群体:一是做好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接续,确保原建档立卡学生享受资助政策,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可直接评定为一等助学金。二是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 边缘易致贫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 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低保家庭 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第三章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各院部依照《黄河科技学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文件要求,由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部领导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与条件及量化得分,按照认定程序,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二)组织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评议小组报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院部审核。院部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院部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在院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院部领导小 组提出质疑,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 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四)学校复核。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院部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及相关材料,初审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完成评审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 日。公示无 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平均发放,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将助学金按月划入获助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当月中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发生休学、退学、入伍等学籍变动者;
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科技学院国 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院政〔2017〕131号) 同时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院政〔2018〕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合理取酬的原则,参与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帮助家庭减轻经济负担,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用工单位私自设岗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学校不负责学生的劳动支出;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工单位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等工作;各学院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及职责,负责宣传、指导并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申报。
第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七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设有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固定岗位主要由图书馆等行政业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校申报用工计划,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
第十条固定岗位的申报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每学期学生放假前两周。用工单位需要临时性用工时,应提前2周向学校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安排学生上岗。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一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公布固定岗用工情况信息,临时用工信息随时发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刻苦,上学年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四)有岗位专长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考虑。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流程:
(一)用工申请。用工单位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向学校提交用工申请报告(报告包含岗位设置原由、用工时间、人数设置、考核及薪酬标准等信息),同时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送至岗位设置主管部门。
(二)岗位调研。岗位设置主管部门(根据用工单位的具体需求进行界定,如用工单位需要教学辅助人员,则主管部门为教务科研处;如需要学生管理辅助人员,则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如需要行政工作辅助人员,则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部)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调研,核定需求及人数设置的合理性,并给出具体意见形成调研报告。
(三)汇总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用工单位申请材料及岗位设置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呈学校领审批。
(四)领导审批。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及设置主管部门调研报告,进行岗位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批复情况,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发布用工信息。
第十七条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后上报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 学院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及时将学生的申请审批表和《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等材料报送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核申报学生信息,审批通过后向用工单位推荐学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工单位面试。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在面试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黄河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审批表》及各岗位录用学生名单信息报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生上岗后,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有领导分工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管理者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用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劳动考核。每学期结束前对上岗学生进行工作情况鉴定,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以后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勤工助学所在学期有考试不及格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不能合理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的相关部门,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每月17日,用工单位将当月考核结果报送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于每月25日前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第二十七条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学生实际工作情况如实填报考勤,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九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黄河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院政〔2024〕19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高 工作成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教 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教育部《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 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 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政策性银行贷款。国 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 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按形式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学生只能选择一种形式的国家助 学贷款申请办理,且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已经获得的助学贷款 形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院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统筹全校国家 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制度及措施,明确相 关职能部门职责,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主要负责全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及各县 (市、区)级资助中心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和河南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 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院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开展工 作。
第六条各院部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受理本院部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 贷款需要的各种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核、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 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校资助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 致。
(三)配合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部学生的国家助学贷 款本金和利息。
(四)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资助中 心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 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 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和要求,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七)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核:
(一)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家庭所 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 请(个别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二)县资助中心审核。县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 行资格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上级部门审批。
(三)回执录入。借款学生须将县资助中心发放的《受理证明》 交至校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审核借款学生资格后,通过国家助 学贷款系统录入电子回执。
(四)上级审批。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及经办银行对申请材料 进行复审,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核:
(一)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 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院部初审。各院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对贷款学 生资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校资助 中心复审。 同时,院部需将学生在校申请助学贷款的信息告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五)学校复审。校资助中心对全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六)上级审批。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及经办银行对申请材料 进行复审,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
(七)合同签署。校资助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 开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部发放借款合同,由各院部组织贷 款学生签订合同。
第五章贷款额度及发放
第十一条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如遇额度调整,按照上级 有关规定执行。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 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在借款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银行负责将借款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贷款款项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生活费贷款部分将直接汇入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 所开立的个人账户中。
第六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 超过22年。贷款学生毕业后进入还款期的,可享受最长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只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在还款期 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在还款期内享 受还本宽限期。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 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办理再贴息申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 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向经办银行申请再贴息申请,休学期间的 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 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 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报河南省资助中心、河南分行审批,批准后由校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其贴息方式不变,学校和贷款学生应当对所贷款项继续承担相关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死亡等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银行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校资助中心确认处理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校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校资助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开发银行高 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存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资助中心及各院部要做好贷款政策的宣传,借款学生的诚信与感恩教育,提升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 好的诚信氛围。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各院部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部对贷款学生的 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 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校资助中心和各院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宣传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 续,确定借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及时在 系统更新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时,将没有还清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 学生的贷款情况,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机制,用人单位协助督 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每年1月至11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提出还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校资助中心根据银行按年度提供的学生还款情况,对借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经办银行、校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 学生,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对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 授信业务。
(二)对于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 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 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国家助学贷款管 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通过全国高等学校 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及奖励机。每年定期对各院部贷款工作进行考评,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 突出的院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院学〔2013〕7号) 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