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评定综合类奖学金与荣誉称号、推优入党(团)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休学期间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复学后综合素质测评与复学后所在年级一同考评。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多元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纪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
第二章 测评体系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定量考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美劳育测评分等三个部分,各个部分的满分值均为100 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70%+体美劳育测评分×10%。
第六条 德育测评
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为:
1.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20%。基础分由各院部自主确定,原则上不低于60分。德育测评低于基础分,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
2.德育测评的基础分主要测评指标为:
(1)政治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2)道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学术道德,营造健康网络环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诚实守信,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刻苦学习。
(3)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讲信用、守承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集体精神: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合法权益。
3.德育测评奖励分
计算公式为:
德育测评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专业、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德育测评奖励分满分
*注:年级(专业、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超过该部分满分的,以满分计,下同。
评分指标为:
(1)在校团委、学生会、宿管会、广播站,学部(院)团委、学生会、宿管会、班委会,各类协会、社团等担任学生干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加分。该项设最高分,多项叠加不超过该项最高分。
(2)参加各类非学术专业类的校园文化竞赛活动,参与以思想教育为主题的社会实践,在以思想教育为主题的调查报告、征文等比赛中获奖,视级别、予以加分。该项设最高分,多项叠加不超过该项最高分。
(3)当学年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者视级别、次予以加分。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4.德育测评扣分指标:
(1)课堂旷课、迟到、早退;按规定参加或自愿报名的集体活动及未请假缺席,视情况予以扣分。
(2)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等,视情况予以扣分;对于一学年内多次违纪者,惩处扣分累加记分。
(3)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抽烟,未请假夜不归宿等,视情况予以扣分。
(4)其他扣分。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德育分以0分计:
①公开发表与党中央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或有关行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②组织或参与非法游行示威、罢课、集会等活动,参与邪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③组织或主动参与传销、诈骗、套路贷等违法活动的,被列入有关黑名单或失信人员名单的。制造或传播谣言,污蔑他人者;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④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及以上情形的。
⑤浏览非法网站,制作或传播非法音视频、图片、文章的,制造或传播谣言并产生不良后果的,恶意丑化学校形象、影响学校声誉、干扰校园秩序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⑥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⑦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影响且经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判定的。
第七条 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为:
1.智育测评满分100分,占综合测评的70%。
2.智育测评基础分(原则上不低于60分,由各院部自主确定)包括当年所有课程的成绩,考查成绩原始分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85、75、70、60、50分计算。考试成绩以学期原始分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或重修后成绩。其公式为:
智育测评基础分=平均学分成绩×智育测评基础分满分÷100
平均学分成绩=(Kl+K2+……Kn)*÷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注:K为每门课程成绩×该门课程学分
3、智育测评奖励分
计算公式为:
智育测评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专业、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智育测评奖励分满分
奖励分评分指标:
(1)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等,视级别、排名予以加分。
(2)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等,视级别、排名等予以加分。
(3)在测评学年内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证书级别、排名等予以加分。
(4)参加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上作报告等视情况予以加分。
4.扣分指标:
(1)经认定存在考试舞弊的行为直接作“0”处理。
(2)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直接作“0”处理。
第八条 体育、美育、劳育测评
体美劳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为:
1.体育、美育、劳育测评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测评的10%。因身体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参与体育、美育、劳育活动,经院部鉴定后按照班级同学的平均分计算。
2.体美劳育测评的基础分(原则上不低于60分,由各院部自主确定)通过学生在参加体育、美育、劳育等方面活动中的综合实际表现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体育评价内容包括学生的体育观念、体育习惯、体育技能、体质水平和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考评学生参加学校、学部(院)、班级等组织的体育活动情况和平时体育锻炼情况。
(2)美育评价内容包括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素质,考评学生在校园文化生活中是否具备良好的情趣、情操,文化艺术修养和正确的审美观点。
(3)劳育评价内容包含学生的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考评学生在参加劳动、社会实践和实习实训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3.体美劳育测评奖励分
计算公式为:
体美劳育测评奖励分=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体美劳育测评奖励分满分。
评分指标为: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优秀(90-100)及良好(80-89)视情况予以加分。
(2)参与个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根据是否获奖、获奖等级、名次等予以加分。参与团体体育竞赛项目的全体队员,按照个人项目的50%计分。
(3)参与体育竞赛、公共体育俱乐部志愿服务工作,参加运动队、体育社团训练或指导满一年,参加俱乐部等级测试的同学(含比赛裁判),视情况予以加分。
(4)积极参加学校高水平艺术团、各类文化艺术演出、展示活动,视情况予以加分。
(5)创作文化艺术作品并积极向校内外刊物、平台投稿,视情况予以加分。
(6)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组织的社会实践,视情况予以加分。
(7)宿舍卫生检查无不达标且宿舍成员无其他违规记录,被评为校“文明宿舍”等奖项,视情况予以加分。
(8)参与学校或院部相关活动的服务工作视情况予以加分。
(9)积极参加校团委备案的各类体育类、美育类协会、社团和俱乐部,经组织单位考核优秀(五星级),视情况予以加分。
(10)主动参与体育、心理、美育、劳育等竞赛、讲座、宣传活动等,视情况予以加分。
(11)能及时发现同学心理健康隐患,积极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干预者,视情况予以加分。
4.扣分指标: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测试视情况相应扣分。(因身体残疾或基础疾病等不能参加测试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弄虚作假,比赛中不服从比赛规则,不服从裁判,扰乱比赛秩序等行为直接作“0”处理。
(3)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院部、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心理健康教育、美育、劳动教育相关活动,视情况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4)因个人着装、打扮不雅等原因,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视情况扣分,扣完为止。
(5)在公共生活区域内,因个人行为习惯较差,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况扣分,扣完为止。
(6)劳动观念表现差,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学校或院部安排的劳动活动(如劳动月、劳动周),视情况扣分,扣完为止。
(7)宿舍卫生、安全检查不达标的,视情况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 各学部(院)依托特色培养体系,根据年度培养重点或重大任务设置特色素质拓展或特殊专长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成长规划积极参与,不断提高和拓展自己的综合素质。各院部可按照项目化的管理模式单独制定细则并进行评价,且不与上述“五育”测评重复。特色项目满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可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上叠加,叠加后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各院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院部的评价细则,报学生中心备案后施行。
第十一条 各院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须在院部党委领导下开展,各中心(系)具体组织实施。院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院)长、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监督与结果审定。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原则上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宿舍长和学生代表3—5人(由全班同学民主推荐产生)组成,负责班级评议工作。年级评议小组原则上由中心(系)主任、副主任、年级辅导员、年级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由年级同学民主推荐产生)组成,负责年级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综合考评的客观性,各院部应当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考核、管理制度,辅导员和学生干部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学生平时表现原始材料并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前要进行动员。无故不参加考评者或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考评分为0分。考评中教师弄虚作假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果须在当学年内取得,同一学年内同一考评事项不得重复测评、重复加分。非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4月30日。
第十六条 当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下一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毕业班5月底)完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经公示确定后,报学生中心备案。学生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院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学生中心投诉。如确有错漏,应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入《黄河科技学院学生学年鉴定表》,经学生本人签字后存入学生档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材料由院部存档备查至学生毕业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中心、教育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优秀学生评选表彰的实施意见
院政〔2018〕191号
各教学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黄河科技学院关于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的意见》精神,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黄河科技学院开展“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优秀学生评选表彰,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目标意识、学习意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增强学生勤于学习、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的能力,引导学生在榜样带动下,学有目标,赶有榜样,超有方向,努力让学生成为新时代的奋斗者。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学生需求与学校发展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奖项设置要适应和满足学生成长需要,要紧密结合时代发展要求,要紧紧围绕学校应用技术大学建设实际,要不断完善、丰富和优化奖项设置、评选方式,更好的发挥表彰和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过程管理,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评选结果公开,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选到相应荣誉类别中。
(三)坚持评选表彰与引领示范相结合的原则。在评选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注重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报告会、访谈等多种形式,宣介优秀学生典型事迹,引导学生自觉向典型学习,并逐步具备相应素质。
三、表彰项目
表彰分为个人表彰和集体表彰两类。个人表彰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的表彰等。集体表彰有先进班集体、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等。
四、基本条件
(一)个人表彰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操行分数不低于80分。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每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以上。
4.举止文明,行为得体,所在宿舍未出现不合格现象。
(二)集体表彰的基本条件
1.有政治思想素质好、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学生的班委和团支委。
2.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团结友爱,诚实守信,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有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无作弊现象。
4.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5.无安全责任事故。
五、评选表彰流程
(一)下发通知。学生工作处、团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评选表彰的具体类别,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具体奖项设置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详细的评选标准及条件,并向各教学单位下发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请。学生接到评选表彰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表、事迹材料以及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三)学院审核。教学单位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不同类别的具体评选要求,组织班级或院系进行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学校复审。学校收到教学单位报送的推荐名单和材料后,再次对照评选表彰条件,结合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人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全校范围内公示。
(五)发布表彰。发文单位将最终评选名单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后,发布表彰决定。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工作,及时向学生宣传并解读各类表彰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并引导学生积极向基本条件靠拢,向具体条件努力。通过评选表彰,引导学生树立奋斗目标,刻苦学习,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
(二)注重过程。评选的过程就是教育的过程,要鼓励学生积极申请各类荣誉,要对照评审标准,逐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指明存在的差距,提出学生努力的方向,提升过程育人的效果。
(三)及时总结。学生处、团委要及时汇总获奖学生的基本情况,发现并分析学生新时代的新变化,根据学生实际特点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表彰项目、评选条件,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影响带动学生提升整理素质和能力。
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黄科大发〔2026〕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遵循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含专升本)、专科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类别及期限如下: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学校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因受他人威迫或诱骗而违纪但能够主动配合查处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分加重: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逼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但拒不赔偿者;
(九)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受处分者;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参评资格。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应建档,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网络)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侵犯他人权利和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谣惑众、制造事端,以及煽动静坐、罢课、罢餐等,影响正常的社会和学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下载、观看、传播含有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资料、音频等信息,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在校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以及穿戴、佩戴带有极端宗教色彩的服饰、标志,经屡次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及以上刑罚者,或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等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或冒领他人邮件、汇款、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的,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以及作伪证、提供凶器,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2.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
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不支付受害人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聚众赌博,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及其它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消防或交通、视频监控设施,广播电视或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学校图书,图书馆或教室、宿舍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及新媒体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集体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各类信息,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或集体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系统,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翻墙工具、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集体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登录、浏览境外非法网站、色情、暴力、邪教、赌博等违规网站,下载、缓存、存储违规音视频、图文资料,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多次浏览、传播相关内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网络文字、评论、昵称、个性签名、社群发言、短视频文案、朋友圈动态等场景,使用、发布、转发涉政、涉民族、涉宗教、涉英烈、涉国家主权、涉校园负面煽动类敏感字眼、不当表述、恶意调侃、歪曲抹黑类词句,分情形处置:
1.无意误用敏感词汇、未造成扩散、主动删除并深刻检讨,经批评教育可免予处分或给予警告;
2.刻意选用、拼接、改造敏感字眼、谐音暗语、隐晦缩写发布不当言论,单次发布未大范围传播,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发布、批量转发含敏感字眼违规内容,或通过群组、短视频、自媒体扩散,引发校内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予记过处分;
3.借助敏感词句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亵渎英烈、宣扬极端思想内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直接开除学籍;
4.网络发言须坚守文明底线,发布内容前自查文字用词,主动规避敏感、偏激、戏谑化违规表述;发现他人发布敏感违规文字应及时劝阻、上报辅导员或学生中心,主动制止不良信息扩散可从轻、免予处分。
(六)利用微信、QQ、抖音、小红书、贴吧、校园表白墙、匿名树洞等线上平台实施下列行为:
1.编造、转发、传播涉校、涉师生、涉社会虚假谣言、不实负面信息,煽动对立、制造恐慌,造成校园舆情发酵的,给予记过处分;引发重大舆情、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发布、传播侮辱、谩骂、恐吓、诽谤、人肉搜索、曝光他人手机号、住址、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网暴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精神伤害、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拍、偷录师生、同学影像、音频,未经允许剪辑、P图、传播低俗、不雅、偷拍素材,用于调侃、羞辱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传播淫秽色情、血腥暴力、封建迷信、极端思想图文、音视频、链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传播、批量转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审批,私自以学校、学部(院)、班级、学生组织名义开设公众号、短视频账号、社群,发布未经核实、涉密、负面信息,或擅自运营校园新媒体牟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舆情风险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参与网络刷单、跑分、虚拟货币非法交易、网络赌博、线上传销,或诱导其他学生参与,初次参与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涉案金额较大、涉嫌违法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移交公安处理;
(九)冒用他人身份、头像、账号线上发布言论、伪造聊天记录、虚假截图诬陷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记过及以上;
(十)其他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除按要求赔偿财物损失、收缴违规物品外,按下列情形给予对应处分;财物损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宿舍全体住宿学生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用电安全类违纪
1.离开宿舍未关闭电源、拔掉各类插头,用布料、纸张覆盖灯具、电器,存在安全隐患,经批评不改给予警告;引发火险、财产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藏、存放电饭煲、电火锅、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无3C劣质插座等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线、擅自改造电路,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宿舍内使用明火、酒精炉、蜡烛、打火机等焚烧杂物、烧煮食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将电动车、电动滑板车及电池带入宿舍、楼道充电,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留校察看及以上。
(二)消防安全类违纪
1.在楼道、宿舍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遮挡消防栓、烟感、灭火器等设施,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严重警告及以上;
2.宿舍全域禁烟,首次吸烟、乱扔烟头给予警告;两次及以上吸烟、拒不整改给予记过及以上;烟头引发火情的加重处分。
3.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危险品进入宿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住宿秩序类违纪
1.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
2.在宿舍留宿异性、进入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知情不劝阻、不举报的同宿舍人员给予警告;
3.未经批准夜不归宿、长期晚归屡教不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拒不返校住宿,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
4.擅自调换、占用他人床位,转租、出借床位牟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公共秩序类违纪
1.就寝后大声喧哗、打游戏、外放音响、酗酒哄闹、砸酒瓶、高空抛物、隔窗抛掷杂物,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改给予警告;造成恶劣影响、致人受伤给予记过及以上;
2.在宿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参与者严重警告及以上;组织、策划斗殴人员记过及以上;
3.宿舍内饲养猫狗等各类宠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宿舍违纪
1.在宿舍内从事传销、商业推销、摆摊售货,私自张贴广告、低俗图文海报,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
2.损坏宿舍门窗、桌椅、空调、卫浴、门锁等设施,故意破坏墙面、地面,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宿舍内藏、阅、传播淫秽物品,偷窥、偷拍室友隐私,按本章品行不端条款从重处分;
4.其他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和恶意欠缴学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撤销已获得的荣誉、追缴奖(助)学金;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递、邮件(含电子邮件)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收看、收听、传播、隐匿淫秽物品、音频或非法宣传品,浏览非法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沾染毒品并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私藏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参与非法商业活动、传销或诱导他人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品行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私分、挪用、挥霍团费、班费等集体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及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虚报、冒领、冒用各种证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财物或其他个人目的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有私刻、伪造印章,涂改、伪造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名、各类荣誉证书、证明材料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教学单位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视听、文字等资料;
(二)证人或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五)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六)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七)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八)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九)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十)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三十四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调查、研究,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根据处分程度、类型的不同报送相应行政单位复核。属于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学生中心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属于学习考勤、违反考试纪律、作弊、学术不端的,报教育教学中心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属于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问题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涉及网络、新媒体违纪行为由学生中心联合党委宣传部、信息化中心协同复核。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后,通过学(部)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作出决定,处分意见报送学生中心审核备案,由学校发文。
(三)记过及以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学生交代材料、旁证材料及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材料,分报相关部门复核,学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涉及安全稳定类的跨教学单位违纪学生的处理,由保卫处会同有关教学单位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其他类跨教学单位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教学单位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至复核部门;
(六)在做出违纪处分决定前,要下发“拟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享有申诉和辩解的权利,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等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申辩;
(七)教学单位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教育教学中心、保卫处、学生中心等有关复核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教学单位复议。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要求申诉时,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对违纪学生进行监督改正、跟踪教育,认真填写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
第三十七条 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记过以下处分决定在教学单位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第三十八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的,由教学单位负责将情况分别报送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违纪学生是共青团员的,报送至校团委。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由本人签字确认,拒签者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章解除程序
第四十条 解除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前,教学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
(三)年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第四十一条 解除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前,除提交第四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权和程序:
(一)解除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者,由所在教学单位核实后审批解除,并报学生中心备案;
(二)解除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受处分原因分别送学生中心、教育教学中心、保卫处、党委宣传部核实后,由学校审批。
第四十三条 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处分期间又违纪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中心、教育教学中心、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院政〔2017〕1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