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所修各门课程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考核合格,其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本科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2、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者;
3、四年制本科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30学分(不含);五年制本科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38学分(不含);专升本学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不含);
4、英语统考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未达到规定标准者);
5、全学程中有考试作弊者,或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6、违背学术诚信者,学术(论文)抄袭、造假的等;
7、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对于因第五条中的第3款不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前获得特殊荣誉称号(省级前三名),或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给学校或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委员25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每次至少更换1/4至1/3的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应突出学术水平,从学校主要负责人、知名专家及学科带头人中选出,必须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各学院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评定上履行以下职责:
l、审查申请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组织授予学士学位;
5、对本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5—7人,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学院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各项学位建设和学位评定工作。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上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选;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2、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申请人,逐一审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整理有关材料和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其它事项,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有关学位授予的工作。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学位证书生效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