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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5  责任编辑:郑迎凤

为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校园和谐,维护学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黄河科技学院教职工奖惩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诉范围

学校对违纪教职工做出处分、处罚决定后,教职工认为处分、处罚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 受理申诉部门

(一)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校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其中,学校主管领导任主席,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系该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关系人或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裁定者,应回避。

第三条 申诉程序

(一)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先提交学校法制科审查。

(二)教职工认为学校的具体处分、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处分、处罚决定公布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三)申诉材料须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自然情况;

2.原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理结果。

3.申诉理由。主要写明申诉人认为学校的处分、处罚决定侵犯其本人合法权益或不服学校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学校处分、处罚决定的错误提出相关的证据,并陈述理由;

4.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学校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5.附注提交的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6.本人签名。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提供代表委托书。

第四条学校法制科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书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处理决定的执行。如果学校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七条 申诉决定做出前,符合下列情况,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的;

(二)改变原处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要求撤回申诉的;

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八条 教职工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